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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物毒性评价(生物毒性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文章来源:编辑   发布时间:2026-03-13

生物毒性指标可用来评价和控制废水中化学污染物的综合危害,保障生物处理工艺稳定运行,防止污染物危害水生生态环境。生物毒性评价技术分为急性毒性、慢性毒性、遗传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毒性几类:

1.急性毒性

测定高浓度污染物在短时期(一般不超过几天)内对水生生物所产生的急性毒作用,用以评价污染物毒性的实验方法。

2.慢性毒性

测定污染物在长时期内对水生生物所产生的慢性毒作用,一般周期比较长。

3.遗传毒性

测定环境污染物质对人类及其它生物的细胞遗传物质造成的损害。

4.内分泌干扰性毒性

测定环境中激素等对生物的内分泌干扰效应和长期慢性毒性效应。

生物毒性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生物毒性评价技术体现了对不同营养水平水生生物的保护。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毒性指标类别和保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技术。我国对相关废水综合毒性管控相当重视,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文件中均列明了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监管的要求。

此外,在相关藻类毒性试验、细菌类毒性试验、原生动物类毒性试验、蚤类毒性试验、鱼类毒性试验及群落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案例,我国制定了废水相关综合毒性测试的技术规范。目前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13267-91)、《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95)、《水质 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13266-91)以及《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HJ 1069-2019)。

但目前我国毒性测定方法体系仍不完善,对于慢性毒性、内分泌干扰性测定方法尚无明确规范。

2019年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在“6.8.2水污染排放控制项目的确定”中对“综合毒性”有明确要求,即:对于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较多的行业,应考虑设置综合毒性指标,反映排放污水对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另外,在该导则中提到了需要控制的毒性物质筛选依据,包括急性毒性、致癌性、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目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等。

目前,国内已有多个排放标准纳入了综合毒性管控限值要求,包括2008年发布的6个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发布的《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列入了综合毒性管控要求,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征求意见稿)、《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2022年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采用合适的生物毒性监测指标,来监控废水中毒性物质对受纳环境、人体健康的影响,但在标准执行时会综合考虑国内现有综合毒性监测方法标准、地方检测能力,有选择地设置综合毒性指标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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