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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生物毒性检测的意义(水质生物毒性的分类)

文章来源:编辑   发布时间:2026-01-07

目前我国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建设了水质监测设备,水质监测指标主要为常规的水质理化指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的化学品种类、数量不断增加,有些排放的废水虽然常规理化指标达标,但含有对人体身体健康危害的毒性污染物,随着这些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累积,使得水体综合污染和毒性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加强水质综合毒性监控很有必要,对保障水体的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水质生物毒性的分类

通过各种安全指标是否偏离安全阈值,迅速应对突发性饮用水水质污染,缓解和减缓饮用水水源不安全对国民生活和社会生产造成的影响。那水质生物毒性是如何分类的呢?

1.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水生毒性

水生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水生毒性。

急性水生毒性(Acute Aquatic Toxicity)是指一种物质对水中短期暴露的生物造成伤害的性质。

慢性水生毒性(Chronic Aquatic Toxicity)是指一种物质在根据生物生命周期确定的水生暴露期间,对水生生物造成有害效应的性质。

2.短期危害和长期危害

根据水生毒性物质危害性分类标准可分为短期危害[3]和长期危害[4]。

短期危害(Short-term Hazard),是指一种化学品的急性毒性对短期暴露于该化学品的水生生物造成的危害。

长期危害(Long-term Hazard),是指一种化学品的慢性毒性对长期暴露于该化学品的水生生物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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