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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毒性测定规范(污水综合毒性结果判断标准)

文章来源:编辑   发布时间:2025-10-22

污水综合毒性测定是评估水体污染风险、保障生态安全的核心技术手段,其规范体系涵盖采样制备、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及结果判定全流程,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与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毒性测定规范

污水综合毒性测定采样与前处理是规范实施的基础。采样需执行 HJ/T91 标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样品应在排污口或关键节点采集,使用带聚四氟乙烯衬垫的棕色玻璃瓶,采样前需用待采样品冲洗容器 3 次。样品需立即置于 2℃-8℃冷藏避光保存,24 小时内完成检测,若延迟则需 - 20℃冷冻且保存不超过 60 天。前处理需调节 pH 至 6.0-8.0,含颗粒物样品经 6000r/min 离心 10 分钟或 50μm 滤膜过滤,含余氯样品需用硫代硫酸钠中和,确保消除基质干扰。

核心污水综合毒性检测方法以生物反应为基础,发光细菌法最为常用。依据 GB/T15441-1995 标准,该方法利用费氏弧菌发光特性,毒性物质会抑制其发光强度,通过计算发光抑制率评估毒性,同时测定 EC50(半数有效浓度)量化毒性强弱。此外,藻类生长抑制试验、大型溞活动抑制试验可互补验证,分别通过观察藻类生长、水蚤活动状态评估生态毒性,电镀废水等工业污水还需测定 24 小时、48 小时、96 小时的半数致死浓度(LC50)。检测需使用恒温培养箱(精度 ±1℃)、生物发光光度计等专用设备,严格控制温度、光照等环境参数。

质量控制贯穿全程以保障数据可靠。每批次污水综合毒性测定需设置空白对照与阳性对照,参比毒物氯化汞的 EC50 应符合标准范围。平行样偏差需<10%,加标回收率控制在 85%-115%,重复性测试的相对标准偏差(RSD)≤10%。采样时需同步采集现场空白样,监测容器污染与采样误差,过滤等前处理步骤需对对照样品同步操作。

污水综合毒性测定结果判定与报告需规范统一。按发光抑制率分级:<20% 为低毒性,20%-50% 为中等毒性,>50% 为高毒性,也可通过 TU 值(100/EC50)量化表达。报告需包含样品信息、测试条件、原始数据、LC50/EC50 值及置信区间,明确毒性等级判定依据,确保结果可追溯与应用。

污水综合毒性结果判断标准

综上,污水综合毒性测定需严格遵循标准化流程,通过科学采样、精准检测与严格质控,为污水治理与生态保护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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